一般消費者進行房產交易時
涉及各種法律。

・不動產商業法
・土地及房屋租賃法
・不動產登記法
・消費者合約法

即使只是國土交通省的資料中記載的,
有超過15種類型。

其中,關係最密切的法律是``民法「是。
這次,我們將介紹與房地產相關的令人驚訝的民法判例。
我們將介紹司法部的修改後的法律資料。

這些內容對於十月即將舉行的房地產考試也很有用。
請閱讀到最後。

有關房地產的有趣民法先例

房地產交易與我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
此外,它很容易導致麻煩,因為它往往會導致高價值的交易。
因此,有許多法律先例。
有很多案例得出了有趣的結論,所以
這次我就介紹其中的一部分。

婚姻破裂後要求交出房屋

夫妻倆的關係惡化,最後分居。
當這種情況發生時,就很難恢復正常生活。
這往往會導致離婚討論。

在這樣的時期,配偶之一繼續住在不屬於他們的家裡,
也有業主離開的情況。
在這樣的情況下,為什麼住在我家?
你可以想像出現的爭論。

根據東京地方法院2013年2月28日的判決,
她的丈夫與另一個女人有染,並與她生了一個孩子,
我離開去和我有外遇的人以及他們的孩子住在一起。
案件經過爭論。

丈夫對妻子
“你要在你的房子裡住多久?”
我要求交出該建築物。
法院認定夫妻有共同生活、合作、贍養的義務(《民法典》第752條)。
根據默示租約的成立(民法典第597條),
丈夫要求自首屬於濫用權利(民法第一條第三項)
不允許作為這是刻意製造的。

另一方面,在東京地方法院2012年2月9日的判決中,
共同擁有房子的妻子和母親無法再忍受丈夫的暴力,分居。
在丈夫被要求交出房屋的情況下,
結論恰恰相反,妻子和母親的自首請求得到了批准。

依民法第597條第2項但書規定,超過使用收入期間後,
可以立即請求返回物件。
本案中,使用與借用關係是因丈夫的辱罵、暴力行為所造成的。
信任關係已經破裂,足以獲得使用收入的期限已經結束。
以此類推,妻子和母親的自首請求獲得準許。

即使在類似的案件中,在考慮了當事人的行為後,
這將是一個完全不同的先例。那很有意思。

繼承後的房地產孳息

根據《民法典》,「孳息」是指因某事而產生的收入。
農場生產的水果確實是“水果”,但是
農場飼養的乳牛生產的牛奶,
就房地產而言,土地和建築物的租金是「果實」。

問題是繼承發生後、繼承分割協商完成前
誰擁有創收房地產產生的租金?這才是重點。
《民法》第 909 條規定:“繼承的效力追溯至繼承時。”
繼承分割協商確定的業主也將從繼承時起獲得租金。
接收它的想法似乎很自然。

然而,在2005年9月8日最高法院的判決中,
房產和房產租金是單獨的權利;
一般來說,每個繼承人將依照法定繼承份額進行繼承。

然而,根據這個判斷,對於無法透過繼承分割獲得房產的繼承人,
遺產分割的時間越長,您可以獲得的租金就越多。,
這就是它的意思。

因此,實踐中,在繼承分割協定中,
關於繼承開始後的租金索賠
將房地產歸屬於獲得它的繼承人,
包含以下短語已成為常見做法。

下次也來關於不動產民法我會給你一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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