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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陰謀公共關係。

此次是在YOUTUBE CONSPIRIT官方頻道上發布。第37集:透過房地產管理提高生活品質!我想把內容寄給你。

這次我想簡單解釋一下現在很難聽到的民法修改後的觀點。

關於修改民法典

2020年4月,民法典120年來首次修訂。
雖然當時業界已經廣泛報道,但實施的時間點正值新冠疫情真正開始的時候,所以我感覺還不是很廣為人知。

如果你是一位文化程度很高的業主,你可能會說,“這是顯而易見的”,但當我通常在個人諮詢中與他們交談時,我會得到令人驚訝的許多回复,例如“哦,是這樣嗎?

因民法修改而影響房地產業主的內容

此次《民法典》修正案將對房地產所有者產生以下影響:

①從“瑕疵保固責任”到“合約不合格責任”
② 設備部分損失減租處理
③ 重新審視房東的修繕義務並設立新的“租客修繕權”
④個人擔任連帶保證人的,未註明最高限額的,無效。
⑤保證金返還規則的明確

我想就是這樣的。

除了我剛才提到的之外,還有其他的變化和新的規則。
雖然零件很多,
這次我們就來討論這五點。

①從“瑕疵保固責任”到“合約不合格責任”

這是針對那些自修訂以來有買賣經驗的人。
您可能已經注意到措辭已經改變。

此前,《民法典》第570條規定,“瑕疵”,即購買的房產,
即使你平時注意,你可能不會注意到它。
如果有“看不見的刮痕”,
賣家被追究責任。

根據修訂後的《民法典》,這是
該表述已更改為「任何不符合合約條款的內容」。
在此之前,這被認為是一種法律責任,但
換句話說,根據該修正案,“合約責任”
它已屬於“預設”類別。

隨之而來的變化是,
不合格的主題是
據說不僅限於先前的“原有缺陷”,
除了要求取消合約和損害賠償外,買方
現在允許額外完成的請求和降價請求。

此外,出於善意且買方無過失,不再要求取消訂單。
這可以說是一個非常強調買家保護的改變。

② 設備部分損失減租處理

根據傳統民法,
現在「您可以要求減租」這一表述
修訂後的第 611 條已改為使用更強的短語「減少」。

對於負責維護和修理設備的業主來說,這也是一個重大變化。

但該條規定,「租賃財產部分滅失或因其他原因無法使用的,
如果是因為不可歸咎於承租人的原因造成的,
租金將根據無法再使用或無法獲利的財產部分按比例減少。

它成為了,
目前尚不清楚減少多少是適當的。
日本協會的資料中,
提供了具體的減少指南,
我認為這將是一項指導方針。

該指南是
網站上也有出版物,所以
請檢查一次。

③ 重新審視房東的修繕義務並設立新的“租客修繕權”

根據原《民法》第 606 條,
“如果出現影響承租人使用租賃建築物的缺陷,出租人有義務進行必要的維修。”

只是規定
換句話說,到目前為止,關於“租戶的故意或過失行為”
所以沒有被觸動。

改版後,
如果因為租客的原因需要維修,
所做的改變是為了讓業主沒有義務進行任何維修。
然而,實際上,所有合約通常都規定“租客的故意或疏忽行為被排除在外。”
有一種強烈的感覺,這是事後才明確的。

此外,《修訂民法典》第607條之2規定:
明確了新的「租戶修理權」。
事實上,即使在民法典中也有先例承認這一點,但
已經再次澄清了。

租戶要求業主維修,
規定期限內未進行維修的,
如遇緊急狀況,
這意味著居民可以自己進行必要的維修。
另外,費用由業主負擔。

④個人擔任連帶保證人的,未註明最高限額的,無效。
⑤保證金返還規則的明確

如標題所言,
我將省略詳細的解釋,但是
所有這些規定都與業主的財務限制有關。

民法典修訂摘要

即使我們只摘取部分修改點,
這是相當大的一卷。
管理公司可以在實務中處理。
我認為有很多。

然而,作為房地產業主,
我認為「什麼都不知道」是一個問題。
目前與租賃管理業務相關的民法變化
我想讓你檢查一下!

了解房地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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