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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是在YOUTUBE CONSPIRIT官方频道上发布。第37集:通过房地产管理提高生活质量!我想把内容发给你。

这次我想简单解释一下现在很难听到的民法修改后的观点。

关于修改民法典

2020年4月,民法典120年来首次修订。
虽然当时业界已经广泛报道,但实施的时间点正值新冠疫情真正开始的时候,所以我感觉还不是很广为人知。

如果你是一位文化程度很高的业主,你可能会说,“这是显而易见的”,但当我通常在个人咨询中与他们交谈时,我会得到令人惊讶的许多回复,例如“哦,是这样吗?”我想简要解释本民法修正案中与房地产所有者相关的重要部分。

因民法修改而影响房地产业主的内容

此次《民法典》修正案将对房地产所有者产生以下影响:

①从“缺陷保修责任”到“合同不合格责任”
② 设备部分损失减租处理
③ 重新审视房东的修缮义务并设立新的“租客修缮权”
④个人担任连带保证人的,未注明最高限额的,无效。
⑤保证金返还规则的明确

我想就是这样的。

除了我刚才提到的之外,还有其他的变化和新的规则。
虽然零件很多,
这次我们就来讨论这五点。

①从“缺陷保修责任”到“合同不合格责任”

这是针对那些自修订以来有买卖经验的人。
您可能已经注意到措辞已经改变。

此前,《民法典》第570条规定,“瑕疵”,即购买的房产,
即使你平时注意,你也可能不会注意到它。
如果有“看不见的划痕”,
卖家被追究责任。

根据修改后的民法典,这是
该表述已更改为“任何不符合合同条款的内容”。
此前,这被认为是一种法律责任,但
换句话说,根据该修正案,“合同责任”
它已属于“默认”类别。

随之而来的变化是,
不合格的主题是
据说不仅限于之前的“原有缺陷”,
除了要求取消合同和损害赔偿外,买方
现在允许额外完成的请求和降价请求。

此外,出于善意且买方无过错,不再要求取消订单。
这可以说是一个非常强调买家保护的改变。

② 设备部分损失减租处理

根据传统民法,
现在“您可以要求减租”这一表述
修订后的第 611 条已改为使用更强的短语“减少”。

对于负责维护和修理设备的业主来说,这也是一个重大变化。

但该条规定,“租赁财产部分灭失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使用的,
如果是由于不可归咎于承租人的原因造成的,
租金将根据无法再使用或无法盈利的财产部分按比例减少。

它成为了,
目前尚不清楚减少多少是合适的。
日本协会的资料中,
提供了具体的减少指南,
我认为这将是一项指导方针。

该指南是
网站上也有一个出版物,所以
请检查一次。

③ 重新审视房东的修缮义务并设立新的“租客修缮权”

根据原《民法典》第 606 条,
“如果租赁建筑物出现缺陷,影响承租人使用建筑物,出租人有义务进行必要的维修。”

只是规定
换句话说,到目前为止,关于“租户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所以没有被触动。

改版后,
如果由于租客的原因需要维修,
所做的改变是为了让业主没有义务进行任何维修。
然而,实际上,所有合同通常都规定“租客的故意或疏忽行为被排除在外。”
有一种强烈的感觉,这是事后才明确的。

此外,《修订民法典》第607条之2规定:
明确了新的“租户修理权”。
事实上,即使在民法典中也有先例承认这一点,但
已经再次澄清了。

租户要求业主维修,
规定期限内未进行维修的,
如遇紧急情况,
这意味着居民可以自己进行必要的维修。
另外,费用由业主承担。

④个人担任连带保证人的,未注明最高限额的,无效。
⑤保证金返还规则的明确

正如标题所言,
我将省略详细的解释,但是
所有这些规定都与业主的财务限制有关。

民法典修订摘要

即使我们只摘取部分修改点,
这是相当大的一卷。
管理公司可以在实践中处理。
我认为有很多。

然而,作为一名房地产业主,
我认为“什么都不知道”是一个问题。
目前与租赁管理业务相关的民法变化
我想让你检查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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